Article 18

In force

组织或者团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存了项目较完整的资料、实物;

(三)具备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国家机关不得被认定为保护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