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未参与评审的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