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未参与评审的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