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和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处理结果,拟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