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作。鼓励乡镇、农村推广应用清洁能源生活炉灶。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