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煤区内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及其制品购销管理档案,并自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报送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