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用户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