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