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