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和分拣中心。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