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