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将海丝史迹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海丝史迹保护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海丝史迹保护的群众性组织。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