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海丝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传播及保护,做好相关保护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族宗教事务、林业、水行政、旅游、生态环境、外事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海丝史迹文物执法。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