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将海丝史迹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海丝史迹保护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海丝史迹保护的群众性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