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丝史迹保护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海丝史迹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