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对危害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安全、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迁。因拆迁造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