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危害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安全、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迁。因拆迁造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