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查制度,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并建立健全日常保护记录档案。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