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因建设、保护和管理湄江风景名胜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涟源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