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对于法律法规授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未授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法律法规未授权、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