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湄江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