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湄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导、支持村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推进乡村振兴。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