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涟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湄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具体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
(四)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发展、市场秩序、旅游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六)审核、监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七)依法处理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