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批准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活动的;(二)擅自批准应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置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