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批准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批准应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