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一)在非指定区域放牧,对景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游泳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携带犬类等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动物,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