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分别实施下列处罚: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围垦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进行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汽车穿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薪炭、烧香点烛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损毁界碑、界桩、标志、标牌等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进入未开发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对景区造成破坏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攀折、钉栓树木,损坏花草、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袋和其他杂物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