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涟源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将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