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餐饮、住宿等服务项目,应当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在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