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为景区内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

景区内的单位、村民、经营者和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不得私带游客进入景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