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进入湄江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严格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除景区游览车辆、施工车辆、执法车辆、应急车辆以外,其他车辆未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进入湄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