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以下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二)游客服务中心和供水、供电、公共厕所以及垃圾分类收运、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三)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和母婴等旅游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