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以下设施:(一)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二)游客服务中心和供水、供电、公共厕所以及垃圾分类收运、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三)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和母婴等旅游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