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涟源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健全和完善湄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服务、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