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涟源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健全和完善湄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服务、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