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湄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同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区域放牧;(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游泳;(三)携带犬类等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