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掘坑、填塘、开窑、围垦、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土石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迷魂阵、扳罾等禁用渔具捕捞;
(五)砍伐、损毁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六)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食品、进行汽车穿越等活动;
(七)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火区户外吸烟、生火、烧薪炭、烧香点烛;
(八)损毁界碑、界桩、标志、标牌等公共设施;
(九)进入未开发或者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活动;
(十)攀折、钉栓树木,损坏花草、绿地;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袋和其他杂物;
(十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