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游乐、节庆、演艺、攀岩等活动;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四)拓碑、刻石;

(五)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

(六)在核心景区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七)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