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紫华庵、仙麓亭、仙麓古墓、海潮墓、应文墓、龙学鉴夫妇合葬墓、让德堂、仝五山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进行严格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点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迹、遗址等,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公示目录,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