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湄峰湖湿地等重要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