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持湄江风景名胜区良好的生态环境。

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征求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千年古棕、姐妹棕、猴家托古树群、金钱松、银杏等古树名木,应当登记建档,挂牌保护。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