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娄底市白马灌区管理机构、涟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保护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资源水环境,对大江口水库、湄水河、塞海湖、莲花涌泉等水体水景应当重点保护。

除村(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抢险救灾用水外,开发、利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水资源,不得影响景区水体景观用水需要。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