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质遗迹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十二拐峡谷、湄峰湖、揽月古道崩塌遗迹、天生桥、仙人洞、一石八景石林、香炉山峰林、天弹待发危岩景观、长寿瀑、十里画廊崖壁、三道岩门崖壁、塞海湖、塞海崖壁、恐龙山崖壁、蝙蝠崖、石炭系与二叠系分界面剖面、龙泉峡峡谷、飞龙瀑、龙泉峡溪流跌水、龙泉线瀑、莲花涌泉、观音崖、藏君洞等重要地质遗迹的调查、监测、建档等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