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
经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