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湄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迁出;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迁出。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