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退出。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