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退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