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和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规划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编制或者修改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规划、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