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旅游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