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旅游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