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售出的产品在保质期限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销售者不得拒绝。属于生产、储运或者其他供货方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