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依照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