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信誉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名不符实的质量信誉性称号,有权撤销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