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应当高标准规划、人性化设计,体现前瞻性,统筹考虑轨道交通、机场、铁路、公路、轮渡等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实现不同交通系统便利换乘。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